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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中型集装箱及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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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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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容器中型集装箱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二十二)

第 6.4 章第7 类物质和包件的制造、试验和批准要求

  6.4.1 [暂 缺]
  6.4.2 一般要求
  6.4.2.1 包件必须根据其重量、体积和形状设计以便于安全地运输。此外,还必须把包件设计成在运输期间能适当地固定在运输工具内或运输工具上。
  6.4.2.2 设计必须使包件上的任何提升附加装置在按预定方式使用时不会失灵,而且,即使在提升附加装置失灵时,也不会削弱包件满足本规章其他要求的能力。设计必须考虑到为适应抓扣起吊的相应安全因素。
  6.4.2.3 包件外表面上可能用于提升包件的附加装置和任何其他装置必须依据6.4.2.2 的要求设计成能够承受包件的重量,或必须是可拆卸的或以其他方式使其在运输期间不能使用。
  6.4.2.4 必须尽实际可能把容器设计成和最后加工成其外表面无凸出装置并易于去污。
  6.4.2.5 必须尽实际可能把包件的外层设计成可防止集水和积水。
  6.4.2.6 运输期间附加在包件上的不属于包件组成部分的任何装置不得降低包件的安全性。
  6.4.2.7 包件必须能经受在例行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任何加速、振动或共振的影响,并且丝毫无损于各种贮器上的封闭装置的有效性或整个包件的完好性。尤其必须把螺母、螺栓和其他紧固装置设计成不会意外地松动或脱落,即使在多次使用后也是如此。
  6.4.2.8 容器和任何部件或构件用的材料必须是在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上彼此相容的,并且与放射性内装物相容。必须考虑到这些材料在辐照下的性能。
  6.4.2.9 不加以保护可能泄漏放射性内装物的所有阀门必须加以保护,以防擅自操作。
  6.4.2.10 包件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在例行运输条件下有可能遇到的环境温度和压力。
  6.4.2.11 对于具有其他危险性质的放射性物质,包件设计必须考虑到这些危险性质(见2.0.3.1、2.0.3.2 和4.1.9.1.5)。
  6.4.2.12 容器制造商及随后的经销商必须提供有关应遵守程序的资料,并说明封闭装置(包括垫圈)的类型和尺寸以及为确保提交运输的包件能够通过本章规定的适用性能试验所需的任何其他部件。

  6.4.3 对空运包件的附加要求

  6.4.3.1 对于拟空运的包件,在环境温度为38℃和不考虑曝晒的情况下,其可接近表面的温度不得高于50℃。
  6.4.3.2 拟空运的包件必须设计成即使处于-40℃至+55℃的环境温度下,也不会有损于容器系统的完好性。
  6.4.3.3 准备空运的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件,须能承受一定的内压而不发生泄露,该内压产生的压差不小于最大正常作业压力加95 千帕。

  6.4.4 对例外包件的要求
  必须把例外包件设计成能满足6.4.2 规定的要求。此外,若空运,还必须满足6.4.3 规定的要求。

  6.4.5 对工业包件的要求
  6.4.5.1 1 型、2 型和3 型工业包件(IP-1、IP-2 和IP-3)必须符合6.4.2 和6.4.7.2 规定的要求。若空运,还必须满足6.4.3 规定的附加要求。
  6.4.5.2 2 型工业包件(IP-2)若经受6.4.15.4 和6.4.15.5 规定的试验,必须能防止:
  (a) 放射性内装物的漏失或弥散;和
  (b) 会使包件任何外表面上的辐射水平提高20%以上的屏蔽完好性丧失。
  6.4.5.3 3 型工业包件(IP-3)必须满足6.4.7.2 至6.4.7.15 规定的所有要求。

6.4.5.4 对2 型工业包件(IP-2)和3 型工业包件(IP-3)的其他要求
  6.4.5.4.1 符合下列条件的包件可用作2 型工业包件(IP-2):
  (a) 它们满足6.4.5.1 规定的要求;
  (b) 它们的设计符合第6.1 章所规定的标准或至少相当于这些标准的其他要求;和(c) 在经受第6.1 章中对I 类或II 类包装所要求的试验时,它们能防止:
  (一) 放射性内装物的漏失或弥散;和
  (一) 会使包件任何外表面上的辐射水平提高20%以上的屏蔽完好性丧失。

6.4.5.4.2 符合下列条件的便携式罐体亦可用作2 型工业包件(IP-2)或3 型工业包件(IP-3):
  (a) 它们满足6.4.5.1 规定的要求;
  (b) 它们的设计符合本规章第6.7 章规定的标准或至少相当于这些标准的其他要求,并且能承受265 千帕的试验压力;和
  (c) 它们的设计使所提供的附加屏蔽能够承受装卸和例行运输条件产生的静应力和动应力,并且能防止会使便携式罐体任何外表面上的辐射水平提高20%以上的屏蔽完好性丧失。
  6.4.5.4.3 便携式罐体以外的罐体也可作为2 型工业包件(IP-2)或3 型工业包件(IP-3)用于按照表4.1.9.2.4 的规定运输LSA-I 和LSA-II 液体和气体,其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至少相当于6.4.5.4.2所规定者的标准。
  6.4.5.4.4 货物集装箱也可用作2 型工业包件(IP-2)或3 型工业包件(IP-3),前提是:
  (a) 放射性内装物限于固态物质;
  (b) 它们满足6.4.5.1 规定的要求;和
  (c) 它们的设计符合ISO1496-1:1990:“系列1 货物集装箱―技术规范和试验―第1 部分:一般货物集装箱”(尺寸和额定值除外)。它们的设计必须使它们在经受该文件所规定的试验和例行运输条件下出现的加速度时能防止:
  (一) 放射性内装物的漏失或弥散;和
  (二) 会使货物集装箱任何外表面上的辐射水平提高20%以上的屏蔽完好性丧失。

  6.4.5.4.5 金属中型散货集装箱也可用作2 型工业包件(IP-2)或3 型工业包件(IP-3),前提是:
  (a) 它们满足6.4.5.1 规定的要求;和
  (b) 它们的设计符合本规章第6.5 章中对I 类或II 类包装规定的标准和试验,但以损伤最严重的取向进行跌落试验时,它们能防止:
  (一) 放射性内装物的漏失或弥散;
  (二) 会使中型散货集装箱任何外表面上的辐射水平提高20%以上的屏蔽完好性丧失。

  6.4.6 对盛装六氟化铀的包件的要求
  6.4.6.1 设计装载六氟化铀的包件,须满足本规章中其他部分对放射性和裂变性物质规定的要求。除6.4.6.4 所允许的情况外,数量在0.1 千克或以上的六氟化铀必须按照ISO 7195:1993“运输六氟化铀(UF6)的容器”的规定,和6.4.6.2 和6.4.6.3 的要求包装和运输。
  6.4.6.2 用于盛装0.1 千克或更多六氟化铀的每个包件的设计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a) 如ISO 7195:1993 所规定的,经受6.4.21 规定的结构试验而无泄漏和无不可接受的应力;
  (b) 经受6.4.15.4 规定的自由跌落试验而无六氟化铀漏失或弥散;和
  (c) 经受6.4.17.3 规定的热试验而容器系统不破裂。
  6.4.6.3 用于盛装0.1 千克或更多六氟化铀的包件不得配备降压装置。
  6.4.6.4 经主管当局批准后,可在下述条件下运输用于盛装0.1 千克或更多六氟化铀的包件:
  (a) 包件是按ISO 7195:1993 以外的国际或国家标准设计的,但保证了同等的安全水平;
  (b) 包件的设计能经受6.4.21 规定的小于2.76 兆帕的试验压力而无泄漏和无不可接受的
应力;和
  (c) 对于用于盛装9000 千克或更多六氟化铀的包件,它毋需满足6.4.6.2(c)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其他方面,6.4.6.1 至6.4.6.3 中规定的要求均需得到满足。
  6.4.7 对A 型包件的要求
  6.4.7.1 A 型包件的设计必须符合6.4.2 的一般要求、6.4.3 的空运要求和6.4.7.2 至6.4.7.17 的要求。
  6.4.7.2 包件的最小外部总尺寸不得小于10 厘米。
  6.4.7.3 包件的外部必须装有密封件之类的装置。该密封件必须不易损坏,当其完好无损时即可证明包件未被打开过。
  6.4.7.4 包件上的任何栓系附件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输条件和事故运输条件下这些附件所受的力不会降低包件满足本规章要求的能力。
  6.4.7.5 包件设计必须考虑到容器各部件的温度范围:-40℃至+70℃。必须注意液体的凝固温度,以及在此给定温度范围内容器材料的性能可能退化。
  6.4.7.6 设计和制造工艺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或主管当局认可的其他要求。
  6.4.7.7 设计必须包括一个用不会被意外打开的强制性紧固装置或利用包件内部可能产生的压力牢固密闭的容器系统。
  6.4.7.8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可视为容器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6.4.7.9 若容器系统构成包件的一个独立单元,它必须能够用独立于容器任何其他部分的强制性紧固装置牢固地加以密闭。
  6.4.7.10 容器系统的任何组件的设计必须酌情考虑到液体和其他易损物质的辐射分解,以及因化学反应和辐射分解产生气体。
  6.4.7.11 在环境压力降至60 千帕的情况下,容器系统必须仍能留住其放射性内装物。
  6.4.7.12 降压阀以外的所有阀门均必须配备外罩以便留住来自阀门的任何泄漏物。
  6.4.7.13 规定作为容器系统一部分的包围包件某一部件的辐射屏蔽层的设计必须能防止此部件意外地脱离屏蔽层。在辐射屏蔽层与其内部这种部件构成一个独立单元时,该屏蔽层必须能用独立于任何其他容器构件的强制性紧固装置牢固地加以密闭。
  6.4.7.14 包件的设计必须使包件在经受6.4.15 规定的试验时能防止:
  (a) 放射性内装物的漏失或弥散;和
  (b) 会使包件的何外表面上的辐射水平提高20%以上的屏蔽完好性丧失。
  6.4.7.15 拟装液态放射性物质的包件设计必须考虑留出未装满空间,以适应内装物温度的变化、动力学效应和装料动力学。
  装液体的A 型包件
  6.4.7.16 此外,用于装液体的A 型包件必须:
  (a) 包件经受6.4.16 规定的试验时充分满足6.4.7.14(a)规定的条件;和
  (b) (一) 配备足以吸收两倍液体内装物体积的吸收材料。这种吸收材料必须适当放置以便在发生泄漏时能与液体相接触;或
  (二) 配备一个由主要内容器部件和辅助外容器部件组成的容器系统,以保证即使在主要内容器部件发生泄漏时仍能将液体内装物截留在辅助外容器部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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