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4 作好供运输准备的容器必须经受6.3.2.3 中的试验,表中为了试验目的将容器按其材料特性分类。就外容器来说,表中的标题是指受潮后性能可能迅速发生变化的纤维板或类似材料;在低温时可能脆裂的塑料;性能不受湿度或温度影响的其他材料,如金属。当内容器的主贮器和辅助容器是用不同的材料制成的时候,主贮器的材料决定所需的试验。在主贮器是用两种材料制成的情况下,较易受损坏的材料决定所需的试验。
6.3.2.5 (a) 容器样品必须从9 米高处自由跌落到坚硬、无弹性、平坦、水平的表面上。样品为箱形时,必须按以下顺序抛下5 个样品:
(一) 底部平跌;
(二) 顶部平跌;
(三) 最长侧面平跌;
(四) 最短侧面平跌;
(五) 棱角着地;
样品为圆桶形时,必须按以下顺序抛下3 个样品:
(六) 顶部凸边斜着落地,重心在撞击点正上方,
(七) 底部凸边斜着落地,
(八) 侧面平着落地。
按顺序跌落之后,主贮器不得有泄漏,辅助容器里必须有吸收材料一直裹着主贮器;
注:虽然容器样品必须按要求的方向抛下,但由于空气动力学原因,着地时的方向可能有所不同,这也无碍。
(b) 对容器样品喷水,使其象暴露于降雨量大约每小时5 厘米的情况至少1 小时。然后进行(a)所述的试验;
(c) 容器样品必须在 −18℃或更低的温度环境中放置至少24 小时,并在移出该环境后15 分钟之内进行(a)所述的试验。容器样品装有干冰时,置放时间可减至4 小时;
(d) 容器打算装有干冰时,必须在(a)或(b)或(c)中所述的试验之外另作一项试验。将一个样品存放至所有干冰消失为止,然后进行(a)所述的试验。
6.3.2.6 毛重7 千克或更少的容器必须经受下文(a)所述的试验,毛重超过7 千克的容器必须经受下文(b)所述的试验。
(a) 样品放置在水平的坚硬表面上。让一个重至少7 千克、直径不超过38 毫米、撞击端呈半径不超过6 毫米的圆弧状的圆柱形钢棒从1 米高处垂直自由跌落;1 米是指从撞击端到样品的撞击面的距离。一个样品底部朝下放置。另一个样品放置的方向与第一个放置的方向垂直。每次试验,钢棒必须对准主贮器撞击。每次撞击后,辅助容器被击穿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主贮器没有泄漏;
(b) 让样品向一个圆柱形钢棒顶端落下。钢棒必须垂直固定在水平坚硬表面上。钢棒直径为38 毫米,上端呈半径不超过6 毫米的圆弧状。钢棒高出水平表面的距离至少必须等于主贮器和外容器外表面间的距离,而且不得少于200 毫米。一个样品从1 米高处(从钢棒顶端量起)垂直自由落下,另一个样品也从同样高度跌落,但方位与第一个样品的方位呈直角关系。每次试验都必须使容器内的主贮器对准钢棒。每次撞击后,主贮器不得有泄漏。
6.3.2.7 主管当局可允许对只在不重要的方面与已试验过的型号不同的容器选择性地进行试验,例如尺寸较小的内容器或净重量较小的内容器;外部尺寸减小一点的桶、袋和箱等容器。
6.3.2.8 如果保持同等水平的性能,放在辅助容器内的主贮器允许有如下变动而不需要对整个包件进一步试验:
(a) 可使用与试验过的主贮器相比大小相等或较小的主贮器,条件是:
(一) 主贮器是与试验过的主贮器相似的设计(例如形状:圆形、长方形等);
(二) 建造主贮器的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能承受等于或大于原先试验过的主贮器承受的撞击力和堆压力;
(三) 主贮器有同样的或较小的开口和类似设计的封闭装置(如螺丝帽、磨擦罩等);
(四) 使用足够的额外衬垫材料,填满空隙并防止主贮器明显移动;
(五) 主贮器在辅助容器内的放置方向,与在试验过的包件中的相同;
(b) 可使用为数较少的试验过的主贮器或为数较少的上文(a)所述的其他主贮器,但应增加足够的衬垫材料,以填满空隙,并防止主贮器明显移动。
6.3.2.9 在下列条件下,任何型号的内贮器可以合装在一个中间(辅助)容器内,不须经过试验放在外容器中运输:
(a) 中间/外容器组合与易碎(如玻璃)内贮器一起已成功地通过6.3.2.6 规定的试验;
(b) 内贮器的合计总毛重不超过上文(a)中的跌落试验所用的内贮器毛重的一半;
(c) 各内贮器之间以及内贮器与中间容器外部之间的衬垫厚度不得减到小于原来试验过的容器的相应厚度;如果在原来的试验中只用一个内贮器,各内贮器之间的衬垫厚度不得小于原来试验的中间容器外部与内贮器之间的衬垫厚度。当使用的内贮器较少或较小(与跌落试验中所用的内贮器比较)时,必须使用足够的额外衬垫材料填满空隙;
(d) 外容器空时必须已成功地通过6.1.5.6 中的堆码试验。相同包件的总重量必须根据上文(a)中的跌落试验所使用的内贮器的合计重量计算;
(e) 装液体的内贮器,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吸收材料以便吸收内贮器所装的全部液体;
(f) 如外容器拟用于装内含液体的内贮器但不是防泄漏的,或拟用于装内含固体的内贮器但不是防筛漏的,必须配备在发生泄漏时能够留住任何液体或固体内装物的装置,如不漏的衬里、塑料袋或其他同样有效的密封装置;
(g) 除了6.3.1.1(a)至(f)规定的标记外,容器必须按照6.3.1.1(g)作标记。
6.3.3 试验报告
6.3.3.1 必须编写至少包括以下细节的试验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供给容器使用者:
1. 试验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
3. 试验报告的特别标志;
4. 试验报告日期;
5. 容器制造厂;
6. 容器设计型号说明(例如尺寸、材料、封闭装置、厚度等),包括制造方法(例如吹塑法),并且可附上图样和/或照片;
7. 最大容量;
8. 试验内装物的特性,例如液体的粘度和相对密度,固体的粒径;
9. 试验说明和结果;
10. 试验报告必须有签字人签字,写明姓名和身份。
6.3.3.2 试验报告必须载有如下陈述: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已按照本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试验,使用其他包装方法或部件可能使报告作废。试验报告的一份副本必须送交主管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