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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中型集装箱及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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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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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容器、中型集装箱及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十八)

2.2.5.6 记 录
  设计型号批准和遵章证明记录必须由制造商和检查机构保留至少20 年。

6.2.2.6 压力贮器的定期检查和试验批准制度

  6.2.2.6.1 定 义
  在本节中:
  批准制度是指主管机关批准某机构对压力贮器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的制度(以下简称“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包括批准该机构的质量制度。
  6.2.2.6.2 一般要求
  主管机关
  6.2.2.6.2.1 主管机关应建立一套批准制度,保证压力贮器的定期检查和试验符合本规章的要求。如果批准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压力贮器机构的主管机关不是制造压力贮器国家的主管机关,应在压力贮器的标记上显示批准定期检查和试验国家的标记(见6.2.2.7)。
  批准定期检查和试验国家的主管机关应在提出要求时,向使用国的对应机构提供遵守本批准制
度的证据,包括定期检查和试验的记录。
  批准国的主管机关可在掌握证据表明未遵守批准制度的情况下,取消6.2.2.6.4.1 中讲到的批准证书。
  6.2.2.6.2.2 主管机关可将本批准制度中的职能全部或部分委托办理。
  6.2.2.6.2.3 主管机关应确保随时掌握经过批准的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的名单及其识别标记。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

  6.2.2.6.2.4 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须有主管机关的批准,并须:
  (a) 有一批组织结构完善的员工,有能力、经过培训、胜任并且技术熟练,能够令人满意地履行其技术职能;
  (b) 有适当和充分的设施和设备;
  (c) 秉公办事、不受任何可能妨碍其秉公办事的影响;
  (d) 保守商业机密;
  (e) 在实际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的职能与无关的职能之间保持清楚的分界;
  (f) 根据6.2.2.6.3 管理一套文件资料完整的质量系统;
  (g) 根据6.2.2.6.4 申请批准;
  (h) 保证根据6.2.2.6.5 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和
  (i) 根据6.2.2.6.6 保持有效和适当的报告和记录制度。

  6.2.2.6.3 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的质量制度和审计
  6.2.2.6.3.1 质量制度
  质量制度应包括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采用的所有要点、要求和规定。它应系统、有条理地以书面政策、程序和指令的形式加以文件记录。
  质量制度应包括:
  (a) 组织结构和责任的说明;
  (b) 将采用的有关检查和试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操作程序的指令;
  (c) 质量记录,如检查报告、试验数据、校准数据和证书等;
  (d) 管理检查,保证根据6.2.2.6.3.2 进行的审计,对质量制度的有效管理;
  (e) 文件管制及文件修改程序;
  (f) 管制不合格压力贮器的办法;和
  (g) 有关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资格程序。

6.2.2.6.3.2 审计
  应对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及其质量制度进行审计,以确定它是否能令主管机关满意,达到本规章的要求。
审计应作为第一次批准程序的一部分(见6.2.2.6.4.3)。也可能需要作为修改批准程序的一部分
进行审计(见6.2.2.6.4.6)。
  需进行定期审计,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确保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仍旧符合本规章的要求。
任何审计的结果,应通报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通报应包括审计的结论和需要采取的任何纠正行动。

6.2.2.6.3.3 质量制度的维持
  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应维持经过批准的质量制度,使之保持充分和有效。
  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应根据6.2.2.6.4.6.中的批准修改程序,将任何准备作出的改动,通知批准质量制度的主管机关。

  6.2.2.6.4 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的批准程序
  第一次批准
  6.2.2.6.4.1 希望按压力贮器的标准和本规章从事压力贮器定期检查和试验的机构,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获得并保留一份批准证书。如使用国的主管机关提出要求,应向其提供该书面批准。
  6.2.2.6.4.2 每个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均应提出一份申请,并应包括:
  (a) 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如果申请是由一位有授权的代表提出的,则为其姓名和地址;
  (b) 每个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的设施的地址;
  (c) 负责质量制度的人,他的姓名和职务;
  (d) 压力贮器的名称、定期检查和试验方法和质量制度所达到的有关压力贮器的标准;
  (e) 每套设施、设备的文件资料,和6.2.2.6.3.1 中规定的质量制度;
  (f) 定期检查和试验人员的资格和培训记录;和
  (g) 任何其他主管机关所有拒绝批准类似申请的详细情况。

  6.2.2.6.4.3 主管机关应:
  (a) 研究文件资料,核实程序符合相关的压力贮器标准和本规章的要求;和
  (c) 按6.2.2.6.3.2 进行一次审计,核实检查和试验是按相关的压力贮器标准和本规章的要求进行的,令主管机关满意。

  6.2.2.6.4.4 在完成审计取得满意结果且6.2.2.6.4 中的所有适用要求均已得到满足后,应发给批准证书。证书应包括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的名称,注册标记,每个设施的地址,以及确定其批准活动的必要资料(如压力贮器的名称、定期检查和试验方法,和压力贮器的标准)。
  6.2.2.6.4.5 如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没有得到批准,主管机关应为该项拒绝书面提出详细理由。

  修改对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的批准
  6.2.2.6.4.6 批准之后,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应将根据6.2.2.6.4.2 为第一次批准而提交的资料所作的任何改动,通报发放批准的主管机关。应对改动进行评估,以确定有关的压力贮器标准和本规章的要求是否仍能得到满足。可能需要根据6.2.2.6.3.2 进行一次审计。主管机关应书面表示接受或拒绝有关改动,并根据需要发放经过修改的批准证书。
  6.2.2.6.4.7 主管机关应根据请求向任何其他主管机关通报有关初次批准、修改批准和取消批准的情况。
  6.2.2.6.5 定期检查和试验及证明
  为压力贮器做上定期检查和试验的标记,应被视为表示压力贮器符合适用的压力贮器标准和本规章的要求。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应在每个批准的压力贮器上加贴定期检查和试验标记,包括它的注册标记(见6.2.2.7)。
  压力贮器在装载之前,应由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发放记录,证明该压力贮器已经过定期检查和试验。
  6.2.2.6.6 记 录
  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应保存压力贮器定期检查和试验的记录(无论通过与否)至少15 年,包括试验设施的地点。

  压力贮器的所有人应保存一份相同的记录,直到下一次定期检查和试验,除非该压力贮器已永远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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