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确保有关压力贮器标准和本规章规定的试验和检查都进行了;和
(h) 按照6.2.2.5.6 维持有效的适当报告和记录制度。
6.2.2.5.2.5 检查机构必须进行设计型号批准、压力贮器生产试验和检查以及验证是否符合有关的压力贮器标准(见6.2.2.5.4 和6.2.2.5.5)。
制造商
6.2.2.5.2.6 制造商必须:
(a) 按照6.2.2.5.3 实行有文件证明的质量制度;
(b) 按照6.2.2.5.4 申请设计型号批准;
(c) 从批准国主管当局保存的核可检查机构清单中选择一个检查机构;和(d) 按照6.2.2.5.6 保存记录。
试验实验室
6.2.2.5.2.7 试验实验室必须有:
(a) 一批具有组织结构、人数足够、合格和熟练的工作人员;和
(a) 适当和充足的设施和设备能令检查机构满意地进行制造标准所要求的试验。
6.2.2.5.3 制造商的质量制度
6.2.2.5.3.1 质量制度必须包括制造商采用的一切要素、要求和规定。它必须以书面政策、程序和规范的形式有系统、有次序地记录下来。
内容特别必须包括下列方面的充分描述:
内容特别必须包括下列方面的充分描述:
(a) 管理部门在设计和产品质量方面的组织结构、责任和权力;
(b) 设计压力贮器时将使用的设计控制和设计检验方法、程序和系统行动;
(c) 将使用的有关压力贮器制造、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工序操作规范;
(d) 质量记录,例如检查报告、试验数据和校准数据;
(e) 按照6.2.2.5.3.2 进行的审计引起的管理部门为确保质量制度的有效运作进行的审查;
(f) 说明如何满足顾客要求的程序;
(g) 控制文件及其修改的程序;
(h) 控制不合格压力贮器、购买的部件、加工物料和最后材料的手段;和(i) 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资格程序。
6.2.2.5.3.2 质量制度的审计
质量制度必须首先加以评估确定它是否令主管当局满意地符合6.2.2.5.3.1 中的要求。
审计结果必须通知制造商。通知必须包含审计结论和任何必要的纠正行动。
必须令主管当局满意地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制造商保持并适用质量制度。定期审计报告必须提供给制造商。
6.2.2.5.3.3 质量制度的保持
制造商必须保持经批准的质量制度使它一直充足和有效。制造商必须将任何预期的变化通知批准质量制度的主管当局。拟议的变化必须加以评估以便确定经修改的质量制度是否仍然满足6.2.2.5.3.1 中的要求。
6.2.2.5.4 批准程序
初始设计型号批准
6.2.2.5.4.1 初始设计型号批准,应包括批准制造商的质量制度和批准将生产的压力贮器设计。初始设计型号批准的申请,必须满足6.2.2.5.3、6.2.2.5.4.2 至6.2.2.5.4.6 和6.2.2.5.4.9 的要求。
6.2.2.5.4.2 想要按照压力贮器标准和本规章生产压力贮器的制造商必须申请、获得和持有批准国主管当局按照6.2.2.5.4.9 规定的程序为至少一种压力贮器设计型号签发的设计型号批准证书。
这一证书必须应要求提交给使用国主管当局。
6.2.2.5.4.3 必须为每一制造设施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a) 制造商的名称和登记地址,此外,如果申请是受权代表提出的,其名称和地址;
(b) 制造设施的地址(如与上述地址不同);
(c) 负责质量制度的人员的姓名和职衔;
(d) 压力贮器称号和有关压力贮器标准;
(e) 任何其他主管当局拒绝批准类似申请的详情;
(f) 设计型号批准检查机构的识别资料;
(g) 6.2.2.5.3.1 规定的关于制造设施的资料;和
(h) 设计型号批准所要求的技术文献,这些资料必须能够用于核实压力贮器符合有关压力贮器设计标准的要求。技术文献必须包括设计和制造方法,并且必须包括至少下列可用于评估的资料:
(一) 压力贮器设计标准、显示各部件和组件的设计和制造图样;
(二) 为了解图样和压力贮器预定用途所需的描述和说明;
(三) 为充分界定制造工序所需的标准清单;
(四) 设计计算和材料规格;和
(五) 设计型号批准试验报告,要描述按照6.2.2.5.4.9 进行的审查和试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