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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中型集装箱及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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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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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中型集装箱及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十四)

 6.1.5.5.4 试验方法和施加的压力:金属容器复合容器(玻璃、陶瓷或粗陶瓷)包括其封闭装置,必须经受5 分种的试验压力。塑料容器和复合容器(塑料)包括其封闭装置,必须经受30 分种的试验压力。这一压力就是列入6.1.3.1(d)所要求的标记的压力。支承容器的方式不得使试验结果无效。试验压力必须连续地、均匀地施加;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恒定。所施加的液压(表压),按下述任何一个方法确定,必须是:

  (a) 不小于在55℃时测定的容器中的总表压(所装液体的蒸气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年100 千帕)乘以安全系数1.5 的值;此总表压是根据4.1.1.4 规定的最大装载度和15℃的装货温度确定的;
  (b) 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0℃时的蒸气压的1.75 倍减去100 千帕,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千帕;
  (c) 不小于待运液体在55℃时的蒸气压的1.5 倍减去100 千帕,但最小试验压力为100千帕。

  6.1.5.5.5 此外,拟装I 类包装液体的容器,必须根据容器的建造材料,在最小试验压力250千帕(表压)下试验5 或30 分种。
  6.1.5.5.6 空运的特殊要求,其中包括最小试验压力,可能不包括在6.1.5.5.4 中。
  6.1.5.5.7 通过试验的标准:容器不得泄漏。

6.1.5.6 堆码试验
  袋以外的容器的所有设计型号都必须进行堆码试验。
  6.1.5.6.1 试验样品数量:每种设计型号和每个制造厂3 个试验样品。
  6.1.5.6.2 试验方法:在试验样品的顶部表面施加一力量,此力量相当于运输时可能堆叠在它上面的同样数量包件的总重量。如果试验样品内装的液体的相对密度与待运液体的不同,则该力量应按后者计算。包括试验样品在内的最小堆码高度必须是3 米。试验时间为24 小时,但拟装液体的塑料桶、罐和复合容器6HH1 和6HH2, 必须在不低于40℃的温度下经受28 天的堆码试验。
  6.1.5.6.3 通过试验的标准:试验样品不得泄漏。对复合或组合容器而言,不得有所装的物质从内贮器和内容器中漏出。试验样品不得显出可能对运输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或者可能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包件堆码不稳定的变形。在进行评估之前,塑料容器必须冷却至环境温度。

6.1.5.7 试验报告
  6.1.5.7.1 必须编写至少包括以下细节的试验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供给容器使用者:
  1. 试验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
  3. 试验报告的特别标志;
  4. 试验报告日期;
  5. 容器制造厂;
  6. 容器设计型号说明(例如尺寸、材料、封闭装置、厚度等),包括制造方法(例如吹塑法),并且可附上图样和/或照片;
  7. 最大容量;
  8. 试验内装物的特性,例如液体的粘度和相对密度,固体的粒径;
  9. 试验说明和结果;
  10. 试验报告必须由签字人签字,写明姓名和身份。
  6.1.5.7.2 试验报告必须载有如下陈述: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已按照本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试验,使用其他包装方法或部件可能使报告作废。试验报告的一份副本必须送交主管当局。

第 6.2 章 压力贮器、喷雾器和小型气体贮器(蓄气筒)的制造和试验要求

6.2.1 一般要求
  注:关于喷雾器和小型气体贮器(蓄气筒),见6.2.4。

6.2.1.1 设计和制造
  6.2.1.1.1 压力贮器及其封闭装置的设计、制造、试验和装备,必须使它们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遭遇的一切状况,包括疲劳。
  6.2.1.1.2 认识到科学和技术的进展,并认识到贴有联合国核证标记以外的压力贮器可能在国家或区域范围内使用,符合本规章所规定者以外的要求的压力贮器如得到运输和使用国家主管当局批准也可以使用。
  6.2.1.1.3 最小壁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小于设计和制造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厚度。
  6.2.1.1.4 焊接的压力贮器只能使用可焊接质量的金属。
  6.2.1.1.5 气瓶、气筒、压力桶和气瓶捆包的试验压力必须符合包装规范P200 的规定。封闭低温贮器的试验压力,必须符合包装规范P203 的规定。
  6.2.1.1.6 组装在捆包内的各压力贮器,必须在结构上作为一个单元予以支承和固定在一起。
  各压力贮器的固定方式,必须能防止与整个结构不发生相对移动,并防止可导致有害局部应力集中的移动。管道的设计必须有防撞击的保护。对于有毒液化气体,必须配备装置以确保每个压力贮器能够单独装载,并且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各压力贮器的内装物相互置换。
  6.2.1.1.7 应避免可能因电作用而造成破坏的不同金属之间的接触。

6.2.1.1.8 制造装载冷冻液化气体的封闭式低温贮器的补充要求:
  6.2.1.1.8.1 必须确定每个压力贮器所使用的金属的机械性质,包括撞击强度和弯曲系数。
  6.2.1.1.8.2 压力贮器必须隔热。隔热层必须用外罩保护以防撞击。如果压力贮器和外罩之间的空间抽光了空气(真空隔热),外罩的设计必须能承受一定的外部压力而不出现永久变形,该压力应根据公认的技术标准计算至少100 千帕(1 巴),或不低于200 千帕(2 巴)表压的计算临界破坏压力。
如果外罩封闭后是不透气的(例如真空隔热的情况),必须配备一个装置防止在压力贮器或其配件不够气密时隔热层内产生危险的压力。该装置必须能防止湿气进入隔热层。
  6.2.1.1.8.3 用于运输在大气压力下沸点低于-182℃冷冻液化气体的封闭式低温贮器,不得含有可能与氧气或富氧空气发生危险反应的材料,当这类材料用于隔热层的某些部件时,可能与氧气或富含氧气的液体发生接触。
  6.2.1.1.8.4 封闭式低温贮器的设计和制造,应配有适当的起重和固定装置。

  6.2.1.2 材 料
  6.2.1.2.1 压力贮器及其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封闭装置的制造材料不得受拟装载的危险货物影响或强度被减弱,也不得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
  6.2.1.2.2 压力贮器及其封闭装置必须使用设计和制造技术标准中规定的以及对拟装入压力贮
器运输的物质适用的包装规范中规定的材料制造。材料必须如设计和制造技术标准中所表明的能抗脆裂和抗应力腐蚀裂纹。

6.2.1.3 辅助设备
  6.2.1.3.1 除降压装置外,阀门、管道、配件和其他承受压力的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它们能够承受至少1.5 倍的压力贮器试验压力。
  6.2.1.3.2 辅助设备的配置或设计必须能防止可能造成压力贮器内装物在正常装卸和运输条件下漏出的损坏。通到断流阀的各种管道必须足够柔软以防阀门和管道被切断或释放出压力贮器内装物。装货和卸货阀门及任何保护帽必须能够关紧不会被无意打开。阀门必须按照4.1.6.1.8 中的规定加以保护。
  6.2.1.3.3 不能够用手搬运或滚动的压力贮器必须配备滑轨、环圈、皮带等装置以确保它们可以用机械工具安全地搬运,这些装置安装的方式不得减损压力贮器的强度,也不得对压力贮器造成过分的应力。
  6.2.1.3.4 每个压力贮器必须装有包装规范P200(1)或6.2.1.3.6.4 和6.2.1.3.6.5.规定的降压装置。减压装置的设计,需能防止异物进入、气体泄露,及形成任何危险的过度压力。装易燃气体的多管横向压力贮器如安装降压装置,其安装方式必须能使气体不受阻碍地排到大气中,并且能防止排出的气体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冲到压力贮器本身。
  6.2.1.3.5 其装载量按体积度量的压力贮器,必须配备液面指示器。
  6.2.1.3.6 对封闭式低温贮器的补充要求
  6.2.1.3.6.1 用于运输易燃冷冻液化气体的封闭式低温贮器,每个装卸开口均应至少安装两个相互独立的串连关闭装置,第一个是闭塞阀,第二个是一个盖或相当的装置。
  6.2.1.3.6.2 两端可以封闭截流液体产品的管道系统,应有自动减压办法,防止在管道内形成过高压力。
  6.2.1.3.6.3 封闭式低温贮器的每个连接部位,均需有明显标记,表明其功能(如气或液相)。
  6.2.1.3.6.4 降压装置
  6.2.1.3.6.4.1 每个封闭式低温贮器必须至少有一个降压装置。降压装置的类型,应可抵御包括剧烈颠簸在内的动力。
  6.2.1.3.6.4.2 封闭式低温贮器还可在弹簧式装置之外安装一个易碎盘,以满足6.2.1.3.6.5.的要求。
  6.2.1.3.6.4.3 降压装置的联接应有足够的大小,以使需要的排放不受限制地通过降压装置。
  6.2.1.3.6.4.4 所有降压装置的入口,需在最大装载状态下安放在封闭低温贮器的蒸发空间部位,装置的安装应保证逸出的气体不受限制地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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