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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中型集装箱及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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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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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中型集装箱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十一)

6.1.4.20.2 外容器

  6.1.4.20.2.1 贮器与外钢桶6PA1;外容器的制造必须适用6.1.4.1 的有关要求。不过这类容器所需要的活动盖可以是帽形。

  6.1.4.20.2.2 贮器与外钢板条箱或钢箱6PA2;外容器的制造必须适用6.1.4.14 的有关要求。

  如系圆柱形贮器,外容器在直立时必须高于贮器及其封闭装置。如果梨形贮器外面的板条箱也是梨形,则外容器必须装有保护盖(帽)。

  6.1.4.20.2.3 贮器与外铝桶6PB1;外容器的制造必须适用6.1.4.2 的有关要求。

  6.1.4.20.2.4 贮器与外铝板条箱或铝箱6PB2;外容器的制造必须适用6.1.4.14 的有关要求。

  6.1.4.20.2.5 贮器与外木箱6PC;外容器的制造必须适用6.1.4.9 的有关要求。

  6.1.4.20.2.6 贮器与外胶合板桶6PD1;外容器的制造必须适用6.1.4.5 的有关要求。

  6.1.4.20.2.7 贮器与外有盖柳条篮6PD2;有盖柳条篮必须由优质材料制成,并装有保护盖(帽)以防伤及贮器。

  6.1.4.20.2.8 贮器与外纤维质桶6PG1;外容器的制造必须适用6.1.4.7.1至6.1.4.7.4的有关要求。

  6.1.4.20.2.9 贮器与外纤维板箱6PG2;外容器的制造必须适用6.1.4.12 的有关要求。

  6.1.4.20.2.10 贮器与外泡沫塑料或硬塑料容器(6PH1 或6PH2);这两种外容器的材料都必须符合6.1.4.13 的有关要求。硬塑料容器必须由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类似塑料制成。不过这类容器的活动盖可以是帽形。

6.1.5 容器的试验要求

  6.1.5.1 试验的施行和频率

  6.1.5.1.1 每一容器的设计型号,都必须根据主管当局规定的程序,按6.1.5 的规定进行试验。

  6.1.5.1.2 每一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其设计型号必须成功地通过试验。容器的设计型号是由设计、尺寸、材料和厚度、制造和包装方式界定的,但可以包括各种表面处理。它也包括仅在设计高度上比设计型号稍小的容器。

  6.1.5.1.3 对生产的容器样品,必须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试验。对纸或纤维板容器所进行的这类试验,在环境条件下进行准备,可视为与6.1.5.2.3 的要求等效。

  6.1.5.1.4 在改变容器的设计、材料或制造方式的每次改动后也必须再次进行试验。

  6.1.5.1.5 与试验过的型号仅在小的方面不同的容器,如内容器尺寸较小或净重较小,以及外部尺寸稍许减小的桶、袋、箱等容器,主管当局可允许进行有选择的试验。

  6.1.5.1.6 如组合容器的外容器用不同类型的内容器成功地通过了试验,则各种各样的这些不同类型的内容器也可以合装在此外容器中。此外,如能保持相同的性能水平,下列内容器的变化形式可不必对包件再作试验准予使用:

  (a) 可使用尺寸相同或较小的内容器,条件是:
  (一) 内容器的设计与试验过的内容器相似(例如形状为圆形、长方形等);
  (二) 内容器的制造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承受冲击力和堆码力的能力等于或大于原先试验过的内容器;
  (三) 内容器有相同或较小的开口,封闭装置设计相似(如螺旋帽、摩擦盖等);
   (四) 用足够多的额外衬垫材料填补空隙,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和
  (五) 内容器在外容器中放置的方向与试验过的包件相同;

  (b) 如果用足够的衬垫材料填补空隙处防止内容器明显移动,则可用较少的试验过的内容器或上文(a)中所列的替代型号内容器。

  6.1.5.1.7 物品或者装固体或液体的任何型号的内容器可在下列条件下不须进行试验合装在一个外容器内运输:

  (a) 外容器在装有内装液体的易碎(如玻璃)内容器时必须成功地通过按照6.1.5.3 以I 类包装的跌落高度进行的试验;

  (b) 各内容器的合计总毛重不得超过上面(a)中的跌落试验使用的各内容器毛重的一半;

  (c) 各内容器之间以及内容器与容器外部之间的衬垫材料厚度,不得减至原先试验的容器的相应厚度以下;如在原先试验中仅使用一个内容器,各内容器之间的衬垫厚度不得少于原先试验中容器外部和内容器之间的衬垫厚度。如使用较少或较小的内容器(与跌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相比),必须使用足够的附加衬垫材料填补空隙;

  (d) 外容器在空载时必须成功地通过6.1.5.6 的堆码试验。相同包件的总重量必须根据上面(a)中的跌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的合计重量确定;

  (e) 装液体的内容器周围必须完全裹上吸收材料,其数量足以吸收内容器所装的全部液体;

  (f) 如用不防泄漏的外容器容纳装液体的内容器,或用不防筛漏的外容器容纳装固体的内容器,则必须配备发生泄漏时留住任何液体或固体内装物的装置,例如,可使用防漏衬里、塑料袋或其他同样有效的容纳装置。对于装液体的容器,上面(e)中要求的吸收材料必须放在留住液体内装物的装置内;

  (g) 空运时,容器必须符合4.1.1.4.1;

  (h) 容器必须按照6.1.3 作标记,表示已通过组合容器的I 类包装性能试验。所标的以千克计的毛重,必须为外容器重量加上上面(a)中所述的跌落试验所用的内容器重量的一半之和。这一包件标记也必须包括6.1.2.4 所述的字母“V”。

  6.1.5.1.8 主管当局可随时要求按照本节规定进行试验,证明成批生产的容器符合设计型号试
验的要求。

  6.1.5.1.9 因安全理由需要有的内层处理或涂层,必须在进行试验后仍保持其保护性能。

  6.1.5.1.10 若试验结果的正确性不会受影响,并且经主管当局批准,可对一个试样进行几项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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