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业基本条件
一、出版物印刷企业: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4、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50万元。具备必要的出版物印刷及装订设备,必须具备2台以上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遵纪守法,生产有序,设备完好,环境整洁。
7、年出版物印刷产量标准:国家级定点企业不低于5万令;省级定点企业不低于3万令;许可企业(非定点)不低于1万令。
8、产品质量标准:印制的产品达到合格品以上的标准。国家级定点企业每年必须有1种以上部优产品;省级定点企业每年必须有1种以上省优产品。
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3、固定资产净值: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低于50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低于20万元,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不低于10万元。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厂房建筑面积: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0平方米)。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人员精干,物流有序,纪律严明,环境整洁,遵纪守法。
7、印制的产品达到合格品以上的标准。
※少数落后边远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述印刷企业基本条件中固定资产净值、印刷设备及印刷产量等条件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