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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前的孽缘结苦果,晨鸣纸业面临从港股退市的风险!

日期:2017-08-09 20:01:54 点击:4507次


案件涉及的两造分别是法国公司Arjowiggins和内地山东公司晨鸣纸业。双方于2005设立了一家合资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了纠纷。2012年,Arjowiggins根据合资协议的仲裁条款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并于2015年底获得金额人民币1.67亿元的胜诉裁决。


裁决作出后,Arjowiggins向香港Mimmie Chan法官申请并取得执行仲裁裁决的许可。但执行程序随即被晨鸣纸业向香港法院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打断。


晨鸣纸业申请撤裁的主要理由为涉案仲裁协议仅仅约定仲裁程序适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而没有明确约定机构,违反内地仲裁法。如此荒诞的借口让主审该案的Mimmie Chan法官大为光火,不仅立即驳回撤裁申请,还在判词中斥责晨鸣纸业的撤裁请求“毫无事实依据”(totally without merit)。


扯两句闲话——司法实践中的措辞差异其实是比较内地、香港司法文化一个有趣的看点。“缺乏事实依据/没有事实依据”这样的表述在内地判决文书中司空见惯,基本上属于法官的中性评价。而在香港法语境下,totally without merit大概属于非常严厉的批评,以至案件当时也曾被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报道。转贴一下当时报道的页面,顺便让读者认识一下香港仲裁界最重要的人物之一、本公号多次提到的Mimmie Chan法官。



撤裁程序终结后,Arjowiggins重新启动执行。奇怪的是,尽管晨鸣纸业是一家中国企业,主要资产也在中国内地,但Arjowiggins似乎从没考虑过前往内地寻求裁决执行。


据判词记载,晨鸣纸业反倒发出了热情邀请——“The Company contends that...the proper course is for the Defendantto take steps to enforce the Award in the Mainland”(晨鸣纸业认为,Arjowiggins前往内地寻求执行裁决才是适当的途径)。


之所以出现这么吊诡的情况,背后显然有不足为外人道的考量。北大法宝上的一个案例,“申请执行人阿尔诺维根斯晨鸣特种纸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蒸汽供应合同纠纷案((2014)鲁执复议字第62号)”或许能透露一些玄机。该案执行申请人阿尔诺维根斯晨鸣特种纸有限公司正是前文说到的Arjowiggins和晨鸣纸业的合资企业。


该案中,合资企业针对自己的中方股东晨鸣纸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赢得人民币9000余万元。但胜诉贸仲裁决最终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后又在复议程序中维持了不予执行的裁定。到口的鸭子就这么飞了。


有了山东案殷鉴,Arjowiggins在本案中便调整策略,寻求在香港实现裁决赋予的权利。考虑到晨鸣纸业既不是香港公司,又没有香港财产,但却在香港H股上市,Arjowiggins遂以晨鸣纸业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为由,向香港法院提出将晨鸣纸业强制清盘的申请。晨鸣纸业则针锋相对地要求法院向Arjowiggins颁布一道阻止其提出清盘申请的禁令。


Jonathan Harris法官于7月7日作出的本案判词,力透纸背。Jonathan Harris法官首先指出,通常而言法院并不赞同当事人以强制清盘申请为手段,迫使对手清偿债务。香港法院用“清盘程序必须能够使清盘申请人获益”等三项条件对自身裁判针对外国公司的清盘申请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反映香港法院在该问题上一贯维持审慎、克制的态度。


然而,Jonathan Harris笔锋一转继续论述到:晨鸣纸业在完全具备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公然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令人无法接受。很显然,晨鸣纸业选择在香港上市,是希望能够享受香港金融系统、司法系统的种种优势。香港的司法系统致力于向本地以及域外的投资人提供平等的保护,使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人都能建立对香港投资环境可靠性、公正性的信心。


晨鸣纸业拒绝履行仲裁裁决的行为,罔顾香港司法体系的公正,藐视香港法院的权威。如果晨鸣纸业希望继续在香港上市,就应当遵守Mimmie Chan法官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判决。仲裁裁决能否获得执行,事涉香港的社会公利益(!)。这同时也在提醒其他中国企业,不要幻想从香港金融体系中获益的同时可以不遵守香港的法律。有鉴于此,本案显而易见的正确处理就是将晨鸣纸业清盘,并从港股退市!


Jonathan Harris法官的判词一经下达,晨鸣纸业也不得不在今天一早作出了公告。由于晨鸣纸业目前处于停牌状态,消息暂时还没有给股价带来影响。但如果未来法院进一步下达清盘令,按照Jonathan Harris法官判词的描述,将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

(1) 晨鸣纸业在香港的事务将立即由清盘人接手,公司原本的决策机构出局;

(2) 晨鸣纸业将丧失在港股上市的资格;

(3) 自Arjowiggins提出清盘申请后所有涉及晨鸣纸业股票的交易将归于无效(意味着具有溯及力,将影响大量之前曾交易该股票的股民);

(4) 晨鸣纸业的声誉将遭受重创。


 

再闲扯两句:第(3)点是不是觉得有点匪夷所思?明明是内地公司欠债不还,香港法院的惩处措施是将其退市,牵累香港股民。这样的思路按照我们所熟悉的维稳思路简直无法解释你不觉得吗?


本案后续发展有待观察。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法官目前只是驳回了晨鸣纸业要求法院禁止Arjowiggins申请晨鸣纸业清盘的诉请(一个双重否定,有点绕),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已经要求将晨鸣纸业清盘。据财经媒体分析,晨鸣纸业总资产规模超过800亿,市值超过200亿,总体财务状况尚属健康,为了区区数亿元的债务最终闹到清盘、退市的风险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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