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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设计师不可欺!这家品牌商赔了120万,还登报道歉三天!

日期:2018-07-06 10:16:00 点击:3114次


一圆顶礼帽上方飞出一条星星“尾巴”,这一简洁活泼的“BreadTalk面包新语”月饼礼盒图案被证明侵权。


2016年3月,一家设计公司认为,“面包新语”有5款礼盒外包装涉嫌侵犯其著作权,于是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侵犯上述设计公司包含署名权在内的诸多著作权利,判令“面包新语”停止侵权,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119.7万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7月5日该案终于尘埃落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驳回涉诉双方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月饼外包装涉侵权,“面包新语”一审败诉

2016年3月,原告上海锦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恒公司”)诉称,“面包新语”品牌持有者上海新语面包公司曾来电沟通,希望能为其设计多款当年月饼外包装礼盒和配套手提袋,并通过邮件提供了相关设计素材。



随后,双方经多次邮件与微信往来,就“品月”“名月”“新月”等5款礼盒设计稿达成一致,锦恒公司据要求完成打样、交付并提出报价,但新语面包公司人员变动,此事便不了了之。


后锦恒公司发现,“面包新语”品牌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使用了其最后提交的设计,并委托新语餐饮公司生产销售。锦恒公司遂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两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损失。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品月”礼盒中“帽子+星星”图案系原告在电脑中独立制作,该图案表现出圆顶礼帽上方飞出十余颗大小不一的六角星、五角星和四角星,图案下方突出“BreadTalk”和“面包新语”商标,格外醒目,整体构图简洁活泼,具有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


2017年9月28日,普陀法院就相关5起涉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连续3日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锦恒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19.7万元。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分别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在上诉中请求,驳回锦恒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锦恒公司则对赔偿金额不满,请求改判两家侵权公司赔偿每起涉诉案件50万元,共250万元。


二审法院: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涉案作品是“改编作品”还是“委托创作作品”,成为二审焦点。


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在上诉中称,涉案作品为改编作品,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不得对抗原作品著作权人。


这一理由,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并未采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新语面包公司提供给锦恒公司的原作品中包含了兔子、帽子、灯笼、星星等独立的图形素材,锦恒公司在创作中对这些素材进行了择取、组合,并赋予了新的布局和色彩搭配,并非对原作品的简单删除与复制,所形成的涉案作品系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法院还从双方2010年、2011年签署的《月饼礼盒包装印刷加工定作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涉案作品是“委托创作作品”。

上述合同规定:本合同定作加工合同的产品(整套月饼礼盒)是定作方(新语面包公司)委托承揽方(锦恒公司)专案设计并打样……承揽方需确认使用的图案元素无侵权行为,如有侵权情况由承揽方全权负责。


法院还表示,涉案作品中的“帽子+星星+兔子”已于2016年6月14日由锦恒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完成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锦恒公司对涉案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存在约定。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锦恒公司享有。


法院认为,本案中,新语面包公司将涉案作品权属信息移除后发送给第三方刚奇公司,由刚奇公司完成被诉侵权包装盒的制作,系在明知涉案作品权利人为锦恒公司的情形下,未经许可在被诉包装盒上使用涉案作品,新语餐饮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含有涉案作品的月饼礼盒套装,上述行为构成了对锦恒公司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8年7月5日,双方当事人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下达的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意见,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涉案包装 原告律师 供图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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