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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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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9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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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简化)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简化)

 

1.0目的

对产品及其品质状态在其实现的全过程进行适当的标识和记录,防止产品混淆,并对规定有追溯性产品实现追溯,确保质量.

2.0范围

采购原料、外发加工品、制品、成品的产品标识与品质状况标识。

3.0权责

本程序由生产部、品管、仓管负责执行.

4.0定义(略)

5.0内容

5.1来料标识:

A.采购过程中应尽可能对供应商提出物料的标识要求,要求在包装物上标明产品名称、编号或规格、数量和出厂日期等,并便于识别。

B.来料到厂由仓管负责清点、核对,做好记录,并予以单独堆放待检.

a.供应商已标识明确,则采用原标识既可;

b.反之由仓管用《物料卡》等进行标识.

C.品管对检验后的物料,根据检验结果(合格/不合格/免检),原则上于实物上盖“合格”“不合格”章,让步放行时将让步放行单一联贴于实物上。

5.2制程中标识:

生产过程中,产品及其品质状态由生产部、品管用《生产工程单》或相关管制表单予以标识。

5.3标识:

A.品管员对不合格成品用《标识单》进行标识。

5.4标识保护

A.全厂内所有有标识必要性的物品,均统一标识。

B.发现标识遗失或标志不清,状态不明时,品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标识,必要时需重新检验。

5.5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品或品质异常;客户退货或客户投诉需追溯时,依据日期,生产工程单及相关记录进行追溯。

6.0参考文件(略)

7.0附件

7.1标识单

7.2品质状况章

 

 

附件2

品质状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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