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容器--钢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acking containers-Steel drum
GB/T 325-2000 代替GB/T325-1991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2条、第六章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和第7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与GB/T325-1991《包装容器 钢桶》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1、公称容量增加208L规格,取消20L和25L两种规格;
2、钢板厚度作为部分调整;
3、钢桶的结构尺寸作了部分修改;
4、取消原标准中不合格的分类;
5、原标准中的性能要求由文字改为表格形式,其数值不变;
6、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判定由文字改为表格形式;
7、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由GB/T2829-1987改为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有关规定进行;
8、盛装一般货物参考选用本标准III级钢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325-1991。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化学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常州包装容器厂、安庆市曙光新型材料包装有限公司、山东中联包装集团总公司、西安机械研究所、北京市南苑制桶厂和北京市房山制桶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圆柱形钢桶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钢桶的制造、流通、使用和监督检验等领域。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12-1989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1727-1992 漆膜一般制备法
GB/T 2518-1988 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和钢带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边续批的检查)
GB/T 4857.3-19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T 4956-1985 磁性金属基体上非磁性覆盖层厚度测量 磁性方法
GB/T 11253-1989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冷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13040-1991 包装术语 金属容器
GB/T 13251-1991 包装容器 钢桶封闭器
GB/T 17344-1998 包装 包装容器 气密试验方法
YB/T 5037-1993 200升油桶用热轧碳素结构钢薄钢板
3 术语、符号、代号
3.1 术语
符合GB/T 13040的规定。
3.2 符号
d——内径;
d1——缩颈内径;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钢桶分为Ⅰ、Ⅱ、Ⅲ级。
5.1.2 钢桶的公称容量和结构尺寸应符合4.2.1和4.2.2 的规定。
5.1.3 桶身、桶顶和桶底均由整张薄钢板制成,不允许拼接。
5.1.4 桶身焊缝采用电阻焊焊接。
5.1.5 桶身型式采用下列规定的一种:
a). 具有2道环筋;
b). 两端具有3~7道波纹;
c). 具有2道环筋,环筋至桶顶、环筋至桶底之间具有3~7道波纹。
桶身型式根据用户要求可以商定。
5.1.6 桶身与桶顶、桶底的卷封按需要充填密封填料,其型式可采用下列规定的一种:
a). 二重平卷边;
b). 二重圆卷边;
c). 三重圆卷边。
5.1.7 桶顶上应根据开口型式设置封闭器。
5.1.7.1 小开口钢桶可采用下列的一种:
a). 螺旋式注入口封闭器一个;
b). 螺旋式注入口和透气口封闭器各一个。
5.1.7.2 中开口钢桶可采用下列的一种:
a). 揿压式封闭器;
b). 螺栓压紧式封闭器;
c). 螺旋顶压式封闭器。
5.1.7.3 直开口及开口缩颈钢桶可采用下列的一种:
a). 螺栓型封闭箍;
b). 杠杆式封闭箍。
5.1.8 钢桶内外表面按需要涂镀保护层。
5.2 性能要求
性能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当拟装物的相对密度(ρ)不超过1.2g/cm3时,跌落高度见表5,性能要求应符合表5和表6的规定。
表5
序号
项目
闭口钢桶
全开口钢桶
合格标准
Ⅰ级
Ⅱ级
Ⅲ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1
气密试验 压强 kPa
30
20
—
保压5min不渗漏
2
液压试验 压强 kPa
250
100
—
保压5min不渗漏
3
堆码试验 负载 N
见6.5中的公式(1),其中堆码高度陆运为3m、海运为8m
无明显变形与破损
41)
跌落试验 高度 m
1.8
1.2
0.8
1.8
1.2
0.8
闭口钢桶:达到内外压平衡时不渗漏
全开中钢桶:不撤漏或破损
1) 当拟装物的相对密度超过1.2时,跌落高度应根据所运物质的相对密度(ρ)计算,并四舍五入,取第一位小数,见表6。
表6
Ⅰ级
Ⅱ级
Ⅲ级
ρ×1.5(m)
ρ×1.0(m)
ρ×0.67(m)
5.3 质量要求
5.3.1 封闭器装配质量规定
a). 封闭器配套齐全,装配后密封良好,并保证配合件的互换性;
b). 闭口钢桶封闭器装配后的高度低于卷边沿口。
5.3.2 钢桶内外表面保护层质量规定
a). 漆膜附着力不低于本标准附录A中规定的2级;
b). 锌层厚度不小于0.010mm。
5.3.3 钢桶外观质量规定
5.3.3.1 钢桶圆整、无毛刺与机械损伤、卷边无铁舌。
5.3.3.2 钢桶的凹瘪不多于2处,每处面积不大于桶身面积的0.7%.
5.3.3.3 桶身直缝补焊不多于2处,焊疤表面平整,宽度不大于原焊缝的1倍,总长度不大于直缝长度的10%。环筋顶部不允许补焊。
5.3.3.4 钢桶卷边允许整圈补焊,焊缝平整均匀。
5.3.3.5 桶内洁净、无锈、无渣及其它杂质。
5.3.3.6 漆膜平整光滑,颜色均匀,无起皱和流淌等缺陷。
5.3.3.7 锌层完整,组织紧密,不得有起层和起泡等缺陷。
5.4 材料要求
5.4.1 钢板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GB/T 912;
GB/T 2518;
GB/T 11253;
GB/T 5037。
优先选用冷轧薄钢板。亦可选用使用性能不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其它薄钢板。
5.4.2 密封填料采用密封性能好、与内装物相适应的耐热、耐候、耐久和具有抗溶性的材料。
5.4.3 外表面涂料采用附着力强、耐候和耐久性好的材料;内表面涂料采用与内装物相适应的材料。
5.4.4 用于盛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药品时,密封填料和内涂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结构尺寸
结构尺寸采用精度为0.5mm的通用量具检测,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6.2 气密试验
闭口钢桶按照GB/T 17344进行试验,试验压力见表5,检查样桶有无渗漏。
6.3 液压试验
此试验仅限于小开口钢桶。将桶内注满水,把压力表与加压泵边接,并通过连通部件固定在注入口上,往桶内加压,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试验压力见表5,检查样桶有无渗漏。
6.4 跌落试验
按GB/T 4857.5的规定进行,满足下列条件:
a). 小开口钢桶内灌装98%的清水,选钢桶边缘最薄弱部位跌落,跌落后在钢桶最高部位钻孔;
b). 中开口、全开口钢桶内盛装95%、密度为1.2g/cm3 的沙子和木屑混合物,选钢桶边缘最薄弱部位跌落。
6.5 堆码试验
按GB/T 4857.3的规定进行,试验时间为24h,经检查钢桶不应有可能降低其强度或引起堆码不稳定的任何变形和严重破损。堆码负载按公式(1)计算:
P=K·[(H-h)/h]·M·9.8
式中:P——钢桶容器上施加的堆码负载,N;
H——堆码高度,m;
H——单件钢桶高度,m;
M——单件钢桶盛装物品后的质量,kg;
K——劣变系数为1。
6.6 封闭器装配质量
按GB 13251的规定进行。
6.7 内外表面保护层质量
6.7.1 漆膜附着力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
6.7.2 锌层厚度按GB/T 4956的规定进行。
6.8 外观质量
采用手感、目测和通用量具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钢桶由制造厂质量监督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
7.2 钢桶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
7.2.1.1 每半月产量为一批。
7.2.1.2 按GB/T 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a). 本标准5.1和5.3为出厂检验项目,其检查水平为特殊检查水平S-3,合格质量水平为6.5,抽样数和合格判定数见表7;
表7
批量范围
正常一次抽样
IL=S-3 AQL=6.5
不合格判定数
1~50
2
0
1
51~500
8
1
2
501~3 200
13
2
3
3 201~35 000
20
3
4
35 001~500 000
32
5
6
500 001及以上
50
7
8
b). 本标准5.2中的气密试验为出厂检验项目,其检查水平为特殊检查水平S-1,合格质量水平为2.5,抽样数和合格判定数见表8。
表8
批量范围
正常一次抽样
IL=S-1 AQL=2.5
样本数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1~∞
5
0
1
7.2.2 型式检验
7.2.2.1 本标准5.1、5.2 和5.3为型式检验项目,抽样数为9个,检验程序如下:
a). 取3个样桶对5.1和5.3进行检验,然后用此3个样桶进行气密试验,再用此3个样桶进行液压试验;
b). 余下的6个样桶,取3个样桶进行堆码试验,然后用这6个样桶进行跌落试验。
7.2.2.2 钢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当结构、材料、工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当5.1和5.3中若有四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当5.2中气密试验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当不合格样品数大于或等于表7和表8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3.2.1 当5.1和5.3中若有四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如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7.3.2.2 按本标准5.2进行检验,当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不合格。如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7.3.3 不合格批中的钢桶经剔出后,再次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不变。仍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
7.4 钢桶交货条件
钢桶交货以制造厂出具的合格证为依据。用户对质量发生异议时,有权按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若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为合格产品,样桶应作为交货实数。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钢桶应在桶的某部位压印制造厂标志和生产日期,每批产品应有合格证。
8.2 包装
钢桶包装采用集装、托盘或与用户商定的方法。
8.3 运输
在运输、装卸中应避免撞、摔和滚动。
8.4 贮存
钢桶不宜在潮湿、有腐蚀气体情况下露天堆放,堆码时底层应置垫层。钢桶的保质期按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