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REACH管控协议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907/2006(EC)号法规,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都需要得到良好的保护,甲方需要对其产品中有损人类健康及环境的物质进行管控、限制。为满足甲方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提高甲、乙双方产品的环保质量,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REACH法规管控协议: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材料(若产品较多可另附表,注明物料编码、名称、材料):
2、乙方应在20XX年 XX月_XX_日前通过第三方认可的检测机构(SGS、CTI、AOV、PONY等)检测,以确定乙方所供甲方的所有产品是否符合欧盟REACH法规要求。
3、乙方所选的检测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有第三方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否则甲方将视乙方提交的为无效报告,此时乙方应无条件选择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二次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甲方处。
4、乙方应将各次REACH检测的报告提供给甲方,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当REACH法规下管控的有害物质更新后,乙方应在更新后的一个月内将新的报告提交至甲方。若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乙方未将合格报告交至甲方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来货送至检测机构进行REACH检测,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提供新产品给甲方进行确认时,必须同时提供该产品关于REACH法规中管控的有害物质的最新检测报告,以证明该产品的REACH符合性,同时乙方应提供该产品的所有零件(均质材料)明细表,明细表应包含零件的名称、所用材料、各零件所含RoHS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对应的检测报告号、测试机构、测试时间等。
6、乙方也可委托甲方进行REACH或RoHS的检测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同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REACH控制标准:SVHC(高度关注物)在其零部件中的每种SVHC含量≤0.1%,REACH限制物质的使用及含量要求符合REACH法规附件十七的要求。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均应满足甲方企业标准要求,特殊情况下可经双方协商对标准内容作修改。
8、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对SVHC的管控范围及标准值进行更新,乙方应随时在ECHA官方网站上查阅其最新动态,且乙方应按最新要求执行,若不能满足最新要求,甲方可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9、若乙方在未获得甲方的同意或相关法律法规豁免条件下其所供产品不能满足本协议中第7条要求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9.1在甲方处发现乙方所供产品未满足本协议中的第7条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的产品,同时若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全数赔偿,并可向乙方追加1万元的质量处罚,甲方还可暂停或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9.2若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在市场中被发现未按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907/2006(EC)号法规或我司此协议执行,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加不低于5万元的质量处罚。
10、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所作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复印件无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后无效,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双方协议履行完毕为止。
12、凡是由于乙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的任何纠纷和其它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作出补充规定,若双方协商不成需诉诸法律时,均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1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应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一旦发生更改或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应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14、根据本协议书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各种费用及质量处罚金,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直接扣收。
15、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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