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商标模切机
JB/T 8474-1996
机械工业部1996-09-03批准 1997-07-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标模切机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模切单个纸垛一次进料成型的商标模切机(以下简称模切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226.1-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 3090-82 印刷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BH50 011-89 机床涂漆 技术条件 3 型式与基本参数 3.1 型式 按模切压力源分:液压式、机械式。 3.2 基本参数按表1规定。
表1 mm
名称 |
基本参数 |
纸品最大尺寸 |
140×140 |
180×180 |
210×180 |
270×270 |
300×300 |
纸品最小尺寸 |
25×25 |
40×40 |
60×40 |
95×95 |
最大模切尺寸 |
136×136 |
176×176 |
206×176 |
266×266 |
296×296 |
最小模切尺寸 |
21×21 |
36×36 |
56×36 |
91×91 |
最大模切高度(垛高) |
100 |
70 |
工作速度 次/min |
≥10 |
最大模切压力 kN |
30 |
50 |
70 |
3.3 模切机的型号与名称应符合JB 3090的有关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模切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模切成品的周边应光洁,无毛边。 4.3 模切成品外形尺寸的极限偏差不得大于±0.05mm。 4.4 齐纸和送纸机构以及夹刀的微调机构应灵敏、准确。 4.5 纸垛和模切成品在滑道内运行应畅通无阻。 4.6 工作噪声不得大于80dB(A)。 4.7 轴承工作温升不大于35℃。 4.8 推纸头在滑枕中滑动灵活,运动机构动作协调,不应有卡阻现象。液压推纸头移动速度均匀,不应有爬行现象。 4.9 润滑、液压系统油路畅通,连结部位无渗漏油现象。 4.10 电气装置 4.10.1 机壳与电源进线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 4.10.2 耐压强度为1500V(50Hz)。 4.10.3 模切机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及标志,接地电阻不大于0.1Ω。 4.11 安全防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保证工作安全。 4.12 外观质量 4.12.1 外露非加工面不应有凸起、毛刺、凹陷等缺陷。 4.12.2 外露加工表面不应有锈蚀、磕碰和划痕。 4.12.3 发蓝件、电镀件应色泽均匀,无明显划伤和变色。 4.12.4 涂漆质量应符合ZB J50 01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空运转试验 每台模切机均须进行2h空运转试验,其中高速运转不少于20min,目测机器运转情况并检查安全装置,应符合4.8和4.11的规定。 5.2 模切试验 5.2.1 模切试验须在5.1合格后才能进行。 5.2.2 材料要求 5.2.2.1 预切纸垛应整齐,无乱张 5.2.2.2 模切的纸品材料为: a)60~80g/m2单面铜版纸; b)150g/m2白卡纸。 5.2.3 按表1中规定的最大模切高度以机器额定工作速度模切5次,检查: a)目测成品质量应符合4.2的规定; b)目测机器工作情况应符合4.4、4.5和4.9的规定; c)取纸垛上、中、下各一张用分度值为0.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量其外形尺寸,应符合4.3的规定。 5.3 轴承工作温度测量 模切试验以后,用点温度计测量轴承工作温度,应符合4.7的规定。 5.4 噪声测试 以机器额定速度进行空运转时,在距机器四周中心外1m、高1.5m处用普通声级计测量四点噪声,其四点噪声值的算术平均值应符合4.6的规定。 5.5 电气装置试验 5.5.1 按 GB/T 5226.1-1996中13.1规定的方法进行绝缘试验,应符合4.10.1的规定。 5.5.2 按GB/T 5226.1—1996中13.2规定的方法进行耐压试验,应符合4.10.2的规定。 5.5.3 按GB/T 5226.1-1996中13.3规定的方法测量接地电阻,应符合4.10.3的规定。 5.6 外观质量检验 目测检查产品外观质量,应符合4.12的规定。 5.7 模切压力测试 机械式模切机应使用专用仪器进行测试,在达到3.2表1中规定的最大模切压力时,不得出现停机、发生故障等现象。 液压式模切机的压力,应观察压力表数值,在达到3.2表1中规定的最大模切压力时,不得出现停机、发生故障等现象。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出厂前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5.1、5.2.2.2a、5.2.3、5.5.1、5.5.2和5.6的规定进行检验。 6.1.2 每批产品抽5%(不少于1台),按5.2.2.2b、5.3、5.4、5.5.3和5.7的规定进行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该项检验,若再有不合格时,则应对全 部产品的该项进行检验。 6.1.3 每台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后方能出厂。 6.2 型式试验 当新产品设计、工艺、材料或元件有重大更改及新产品鉴定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7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7.1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标牌,标牌尺寸按GB/T 13306的规定。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名称; c)主要技术参数; d)出厂编号; e)出厂年月。 7.2 包装储运标志按GB 191的规定。 7.3 产品包装前,机件、工具备件和附件的外露加工面应涂防锈油。 7.4 产品包装箱内应铺防水材料,装箱要求应符合 GB/T 13384的规定。 7.5 包装箱的外壁箱面上应注明制造厂的名称、收货单位和地址、产品型号和名称、装箱日期、体积、重量、起重线、重心向上、不准倒置等文字或标记。文字或标记应清楚、整齐,保证不因雨水冲刷和历时较久而模湖不清。 7.6 产品若存放时间超过一年,则必须重新进行油封包装。 7.7 每台产品出厂前应附有下列文件: a) 装箱单: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产品出厂合格证。 8 质量保证 在用户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各项规定条件下,自到达收货地点之日起一年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零件(易损件除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印刷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咸阳铸字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凤莲、韩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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