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包装厂偷税近70万 付出逾120万的代价

发布日期:2017-01-04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近期,广东潮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潮安区远大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远大包装厂”)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经查,远大包装厂存在以现金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偷税违法行为,查补入库税款、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合计金额120.7万元。该厂老板追悔莫及,为少缴税款铤而走险,却付出沉重代价,得不偿失。


潮州国税稽查局运用自主创新研发的“数据一体化选案分析系统”,通过对工业用电等第三方数据和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发现辖区内远大包装厂存在能耗异常、成本结构不匹配的问题,据此决定以定向稽查的方式对该厂实施专案检查。专案组突击调取该厂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账簿和涉税资料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受托加工费收入以现金结算,白条入账,没有加工合同和委托方名称,受托加工业务不明晰现象;并有部分客户发货单、发货欠款条据、现金收款资料没有入账。


针对初查发现问题,专案组多次对该厂老板郑某进行约谈和询问,要求如实说明问题,但郑某强调该厂属于高能耗吹膜包装企业,出现能耗异常是因为该厂为客户提供受托加工业务,原材料由客户提供,生产成本主要是电力和人工,所以能耗在成本结构中比例奇高。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专案组全面检查了调取的账簿和清理了涉税资料,对远大包装厂部分客户进行第三方调查取证。整理出来的发货单、结算资料和经第三方的举证确认情况,证实该厂的业务属销售货物而非受托加工业务。在确凿证据面前,郑某终于承认了账外经营、少报收入的偷税行为。经核实,远大包装厂涉及账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4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追缴增值税69.9万元,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34.9万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5.9万元。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即隐瞒收入,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本案远大包装厂的税收违法行为,属于这类性质的行为。

一些企业为隐瞒收入,在经营活动中采用现金交易,自以为现金交易不走银行转账,取得的收入不记入会计账簿,税务机关就不能发现,就可以不缴少缴税款。这样的想法往往只是不法企业的一厢情愿而已。在偷税与反偷税的较量中,税务机关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税务管理和检查的方法,让偷税无处循形。本案税务机关的“数据一体化选案分析系统”,就是其创新研发的一套发现疑点的工具,能够较快发现一些企业的税收异常,发现偷税的蛛丝马迹,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

本案还涉及受托加工产品和自行生产销售产品的区别问题。企业自行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就货物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受托加工产品,一般情况下主要的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方只负责加工并提供电力、辅料等,收取加工费,并按照加工费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案中远大包装厂正是利用“受托加工”的幌子偷税。把一些自行生产销售业务,伪装成“受托加工”,只在账簿上反映“加工费”,而大部分的收入不计账,不计提销项税额,造成受托企业少缴增值税,属于偷税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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