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即可入罪
明知随意倾倒过期胶水会污染环境,仍随意倾倒13吨过期的水性压敏胶。2月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徐某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至3000元。
徐某从事承揽装修装潢业务,2015年7月,徐某得知启东有家化工厂已经停产多年,有一批过期的水性压敏胶一直没有处理掉。徐某认为这些胶水用到室内装修上可以降低成本,遂与化工厂负责人刘某取得联系,以200元每吨的价格收购全部60吨胶水。
2016年1月,徐某将其中40余吨胶水运到了海安的仓库。因剩下的13吨多胶水已经呈现固化状态,无法继续使用。徐某找来罗某,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将胶水运到开发区小海街道处理掉,并叮嘱罗某“只要不倒河里就行。”
罗某把车子开到开发区后,找来收购废品的刘某等3人,表示可以将货物送给他们,并同样叮嘱其“不要倒进河里”。刘某等人见装载胶水的是100个左右的蓝色尼龙桶,可以用来卖钱,遂将货物全部卸到3人位于小海街道朝阳港村的暂住地附近,并在此后将尼龙桶切割,胶水倾倒在路边拆迁空地上。当地城管、村干部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现场胶水残留、切割开的桶皮、未倾倒的桶进行称重,共计13.42吨。
经环保部门认定,被倾倒的过期水性压敏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随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徐某等5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徐某原本打算用于装修的40余吨胶水也被退回原厂家做无害化处理。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某、罗某、刘某等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5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徐某、罗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李梦龙介绍说,以往,污染环境的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即不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只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就应定污染环境罪,这大大降低了入罪的门槛。
李梦龙介绍说,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细化并界定了相应的入罪标准和适用范围。其中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本案中,5名被告人将13.42吨过期胶水随意倾倒,已逾数倍于入罪标准,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