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召开

发布日期:2017-12-27 文章来源:环保部发布
   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联合召开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陈昌智表示,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多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有效做法的经验总结,是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治保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确保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新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推动法律全面正确有效贯彻实施。

陈昌智指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新法学习贯彻工作,重点宣传新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安排。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督促、推动和帮助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公众及时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各级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活动,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陈昌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担当,行使好新法赋予的权利,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使命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尽其责,强化协同,形成合力,推动法律贯彻实施。各级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发挥监督职能,监督和支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在发言中指出,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和“水十条”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责任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监管更加全面,惩处更加有力,为新时代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深化宣传学习,严格执法监管,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公开,依法推动“水十条”深入实施,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环境质量改善获得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炤分别介绍了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亮点和创新,并对今后完善配套立法提出明确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水利部总规划师汪安南、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结合各自部门职责,介绍了相关工作进展,并对贯彻落实新法作了具体部署。

“河长”代表、中共浙江省浦江县委书记施振强就如何贯彻落实“河长制”、改善水环境质量作了发言。法学专家汪劲和环保组织代表马军对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提出了建议。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在主持会议时强调,陈昌智副委员长的讲话对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全国环保系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讲话精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确保新法严格执行、落地见效。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云龙,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计划单列市环保局、环境保护部各督查局以及同级地方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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