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费怎么收,请看下面的详细解读

发布日期:2018-04-02 文章来源:包装地带
  

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自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试行)》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同年,苏州市在国内率先开始了15个企业征收排污费的试点工作,排污收费制度已有近40年的历史。


2003年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范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排污费的经济杠杆作用对促进企业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实施节能减排起到了重要作用。


● 2003年7月1日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31号令)废气排污费0.6元/当量,污水排污费0.7元/当量。


● 2007年7月1日起,废气0.6元/当量→1.2元/当量,污水0.7元/当量→ 0.9元/当量


● 2010年10月1日起,太湖流域污水0.9元/当量→ 1.4元当量。


●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5项重金属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2元。除上述污染物外,其他废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其他污水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


特殊因子排污费


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进行试点收费。

挥发性有机物VOCs试点收费


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时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6〕15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6〕91号




扬尘排污费试点收费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1元/平方米·月)×工程调整系数×计费面积(平方米)×(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相关政策


2009年6月,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确定在南京、徐州开展试点。2011年12月,确定在苏州开展试点。


2015年12月31日苏州市政府下发《苏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苏府规字[2015]8号)。



环境保护税政策


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具体适用税额:


一、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


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 



计税依据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

环境保护税税额:苏州市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7元。


排污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5项重金属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2元。


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相比,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税额标准进一步提高,并且不再区分提标因子和不提标因子。


征收因子数量

排污费:污水排放口污染物,太湖流域实行“5+2+3”收费政策,即:太湖流域排污者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5项重金属污染物、氨氮(或总氮,两者按当量数大者计)、总磷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的污染物分别计征排污费。


环保税:污水排放口污染物实行“5+3”政策。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差别化收费政策


排污费:包括优惠政策和超标加倍收费政策,适用于提标因子


其优惠区间为: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该种污染物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的,该种污染物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该种污染物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环保税:税收减免,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超标加倍政策取消,优惠差别化区间变化,优惠减免适用因子范围也扩大。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顺序

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第三方机构的监测数据的优先使用级别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之后,而根据环保税法要求,费改税后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优先计征依据。


环保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参照2017年12月28日环保部2017(81)号公告。


征收流程


排污费征收按照“7+20+7”的时间节点进行,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日(工作日)排污单位进行申报,20日内核定开单,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排污单位应缴纳排污费或书面申请复核。


根据环保税法,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环保税征收流程、时间节点和现行的排污费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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