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国家规定出台,这一类包装或须全面更换

发布日期:2019-08-24 文章来源:包装地带
  



过去,尽管保健品上有“蓝帽子”标识,同时标签上会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但企业往往把它标注在不显眼的位置,这也让虚假宣传有了可乘之机。此次明确了警示语的大小以及醒目要求,将能够提醒消费者,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从而避免再受虚假宣传的影响。




警示用语必须黑体字印刷


按照该《指南》,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且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保质期必须采用激光蚀刻


《指南》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


多层包装的单件保健食品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的完成时间为生产日期;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时,外包装上标注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描述。


投诉电话与“保健功能”字体一致


《指南》还要求,保健食品标签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的字体一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证在承诺的服务时段内接听、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并记录、保存相关服务信息至少2年。


此外,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表示,制定《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最朴素的想法,就是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孙梅君指出,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治病。但有的推销人员常常“忽悠”消费者,有的甚至把保健食品吹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坑老骗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在标签上标注的提示信息不醒目,警示作用不强烈,有的不仔细查看很难发现、很难注意,给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留下可乘之机。因此,我们针对人民群众感到担心、揪心的问题,对标签标识进行规范,对企业如何标注警示用语进行指导。


一方面,是为了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在标签上标注警示用语,展现的是企业对产品真实信息的自我声明,体现的是企业对主体责任的自我承诺,有利于强化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意识。


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在标签警示区的醒目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广泛监督,有利于形成抵制虚假宣传、防止消费欺诈的长效机制。


注:文章由包小编综合整理自北京青年报、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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